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后续康复恢复期内发生的必要费用仍可要求赔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什么是必要费用呢?简单说,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如果后续的费用与此损害有关,就属于必要费用。近日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就与此有关,来看一看详情吧。

2016年初,郑女士住进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待产。两天后,院方判断胎儿情况危险,遂立即在产房进行紧急剖宫产,并对新生儿采取复苏抢救、转院治疗等措施。不幸的是,虽经多方努力,仍未改变新生儿致残的后果。
此后的司法鉴定显示,新生儿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司法鉴定的结果还包括: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十二项医疗过错行为,这些过错与新生儿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2016年秋天,郑女士诉至法庭,请求判令昌邑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年底,法院作出判决,昌邑市妇幼保健院以75%的比例,承担郑女士一方的合理损失九十九万七千余元。
判决生效后,郑女士带着一级伤残的孩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到2020年底,两年间产生住院费、门诊费、医疗器械费等4万余元,但是相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因为琐碎和繁多的原因,票据较为混乱。
2021年初,郑女士再次诉至法庭,主张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必要支出,请求判令昌邑市妇幼保健院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按照前审生效判决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时,也考虑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法院认为,这两项费用也是求医过程中合理产生的,应予认定,遂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昌邑市妇幼保健院赔偿三万七千余元。
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点:一是恢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是赔偿责任的目的;二是赔偿可以以治疗期划分,分阶段赔偿。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考虑到受害人的年龄和伤残等级,此后的相关费用不会少,这也意味着,发生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之路漫漫。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此,自己犯下的错,只能咬牙走下去。
法律规定,医疗过错的后续治疗费也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二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具体案件中选择哪种方法处理,可由受害人提出后让法庭来裁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
文/王殳
编辑:常远